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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辖终6号
案件名称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乐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以下简称杭州耐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乐宝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杭州耐德厂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上海市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未考虑到杭州耐德厂具有故意选择管辖法院的恶意,从而侵害了博乐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

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杭州耐德厂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杭州耐德厂起诉称博乐宝公司通过天猫、京东、易讯、淘宝等网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上海市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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