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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鼎盛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民终26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鼎盛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兴市鼎盛茶庄,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鼎盛茶庄,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张德林,男,1950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纪,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兴市鼎盛茶庄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鼎盛茶庄以达成和解协议由泰兴市鼎盛茶庄一次性给付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兴市鼎盛茶庄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兴市鼎盛茶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鼎盛茶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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