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9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经营者:吕小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程正伟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经营者吕小坤)、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程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