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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49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9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经营者:吕小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程正伟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恒宇烟酒店(经营者吕小坤)、长沙市芙蓉区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程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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