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406号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姜正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琛,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厚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敏江,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大连厚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57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