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717号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unshine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泰王国巴吞他尼府蓝卢卡区库阔街道蓝卢卡路7村43/20-21号。
法定代表人:LiuPin-Er,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云云,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倪晓乐,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银伟,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云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泰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