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5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山区华客诚品百货店。
经营者:周亚东。
被告: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菊。
被告:广东易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华客诚品百货店、被告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易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