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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03民初8917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917号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被告系生产商,涉案商品的销售地本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

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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