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917号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被告系生产商,涉案商品的销售地本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
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当阳市兴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