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经营者:吴伟浩,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以下简称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1.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自拍杆”产品的行为(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
2.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源德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源德盛公司发现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经营者吴伟浩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所以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源德盛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源德盛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中路广州市南沙区供销社对面的一间标有“中国移动4G”字样招牌的店铺公证购买了一支手机自拍杆,该店铺的行为被诉侵权,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且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广州市。
上述区域广州市属于本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内。
另因吴伟浩并非本案被告,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认为应以其经营者吴伟浩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智能空间手机配件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