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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10687号
案件名称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687号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4幢4-1、4-2号。

法定代表人:魏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松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38-680号A1A2栋2层250房。

法定代表人:吴艺雄。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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