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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唐西雷,唐西田,刘立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唐西雷,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唐西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刘立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唐西雷、唐西田、刘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3.在《齐鲁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潍柴”等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9月,被告销售假冒潍柴品牌汽车配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同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已经立案侦查,被告唐西雷、唐西田、刘立明已被取保候审。

鉴于涉案侵权的刑事程序尚未结束,原告现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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