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986号之一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深圳市原道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爱默生大道联合工业园B1栋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忠。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原道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刘向东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请求判令深圳市原道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变更为“请求判令深圳市原道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