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平原路狄清饰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百货大楼西侧。
经营者:赵狄青,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平原路狄清饰品商行(以下简称狄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狄清商行辩称所使用的标识来源于案外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黄金公司)的授权,但一审判决对该授权是否真实,周六福黄金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注册时间、核定使用范围等情况,授权狄清商行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是否一致,以及狄清商行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过错的事实均没有查清,认定狄清商行不构成侵权的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