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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8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110号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一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江,公司经理。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经营地址焦作市新山阳商城关林街D75号。

经营者吕晨晓,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诉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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