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110号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一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江,公司经理。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经营地址焦作市新山阳商城关林街D75号。
经营者吕晨晓,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诉武义添财扑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晨晓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3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