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512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离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香山路***号*楼。
被告:曹元琴,男,汉族,1935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离陌进出口有限公司、曹元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