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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全、林祥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9刑终73号
案件名称XX全、林祥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全,林祥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全,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怀宝,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祥桐,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全、林祥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98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XX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处被告人林祥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百威”啤酒1100箱,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XX全退赃款20000元、被告人林祥桐退赃款15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XX全、林祥桐其余销售所得款285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XX全、林祥桐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全、林祥桐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全、林祥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全、林祥桐撤回上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史玲芝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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