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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39号
案件名称清苑县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成,清苑县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9号原告:李建成,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苑县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成与被告清苑县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建成以证据不足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成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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