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99号之一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方强,均为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6.81元,减半收取计4474元,由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