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9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闽加隆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里深路(太平玩具厂东侧)。
经营者:吴兴琴,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闽加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