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64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恒越灯饰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灯具城W-52号)。
经营者:王纪钦口象W。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恒越灯饰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