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81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特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东路中成工业园A栋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30750G。
法起代表人:叶佐行。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特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31××××.3)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