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96号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L0P79T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开发区新乡智能家电专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郑艳委托代理人:陈洪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光辉,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06403008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张中俊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12484M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法定代表人:李一策委托代理人:曹峻、侯光敏,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