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49号原告:王定锋,男,土家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丛强。
被告: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
原告王定锋与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是专利号为ZL20091011××××.9,名称为“带元件的双面电路板及其互连导通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上述专利技术披露了一种焊接连接导通的双面电路板及其互连导通方法,该电路板功效好、容易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LED电路板的线路导通方式,这种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即获得了市场的青睐,于是市场上涌现了大批的侵权产品。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了实施上述专利技术的产品,被告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要求1-10,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被告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00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其因此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江门市作为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成为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江门市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