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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897号
案件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897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经理。

被告: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景平。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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