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启旭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F天下商业街*号楼**号。
经营者张旭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蓉,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启旭超市实际经营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启旭超市、被告王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