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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褚建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褚建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褚建峰,广州畅航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建峰,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畅航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楼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

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韶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建峰及原审被告(下称畅航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带记忆功能可改变形状的骨传导耳机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60××××.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畅航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韶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韶音公司负担。

韶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定,本案一审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通过天猫网络平台,购买了上诉人销售的耳机产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上诉人的住所地都不在广州,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褚建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畅航公司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综合原审裁定理由及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案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原审法院根据畅航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因褚建峰起诉认为韶音公司为涉嫌侵害其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者,畅航公司为涉嫌侵害其专利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者,并据此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故应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至于原审各被告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需在实体审理时查明认定的事实,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本案被告之一的畅航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韶音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韶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韶音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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