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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657号之一
案件名称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657号之一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嘉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韩劲秋。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永安。

委托代理人樊晓倩,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缴纳],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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