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岛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12号区维港半岛花园*号楼商铺*******号铺。
经营者:邓人杰,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新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可申请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