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20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彭镇宏达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燃灯社区柳河综合市场7栋163、164号。
经营者:胡建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彭镇宏达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彭镇宏达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