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81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新天地书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266号4F-A-08号。
经营者:王恒书。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新天地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新天地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