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04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508MAI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贾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晓杰,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暂住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汽车部件园2266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