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75号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志芹,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得俊,与被告贾志芹系夫妻关系,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6项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案变更后的诉请标的额为5009392元,超出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中规定的本院受理500000元以下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