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267号原告:周丕海。
被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