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奎文区某某美术用品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某某美术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