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金晟超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屯街星宇名家**栋。
经营者:刘劲夫,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栋1门***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阳,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大街****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区金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