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79号原告:张东帅,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山,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东帅诉被告孙振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东帅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帅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东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