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44号原告:广州梓煊美容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汇缘美容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首层61号铺。
经营者:张宁,男,汉族,1986年7月1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阮洪泳,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梓煊美容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煊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汇缘美容用品店(以下简称汇缘美容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34964.8)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2017年2月24日,原告梓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汇缘美容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煊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梓煊美容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广州梓煊美容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