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484、248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普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路**熙骏大厦**8AB。
法定代表人:连展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北路同富邮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祖三。
原告深圳市普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均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普特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