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10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01119715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0810817159。
被告:贵州巍岭华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
本院在审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巍岭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