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36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泼,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侯鹏程,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泼、侯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月2日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