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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泼、侯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636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泼、侯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陈泼,侯鹏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36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泼,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侯鹏程,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泼、侯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月2日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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