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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58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双桥路3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凯,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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