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执376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红梅。
关于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曾红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曾红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973609号“”商标、第3973610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曾红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曾红梅负担382元。
由于义务人曾红梅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粤0112执3760号案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红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红梅未自动履行。
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红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6)粤0112执3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112执3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