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初25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达县南外好莱坞娱乐会所。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县南外好莱坞娱乐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裁定后仍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本色”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达州晚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计1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本色”商标及“Truecolor”商标的权利人。
“本色”及“Truecolor”商标分别于2001年至2015年期间相继注册在第42类、第41类、第43类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酒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第14460492号。
原告自1999年持续使用本色注册商标至今,并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269号底层2楼开办的“世纪本色”酒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已开设多年的本色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商誉和经济损失。
经查,该酒吧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秦巴医贸园商业A区B栋1至4层,现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属郑林青无照经营,已被达州市达川区商务局(达州市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经核实,被告否认其属本案“世纪本色”酒吧的投资方,也否认郑林青属被告的投资方,被告也未申请或授意他人申请注册本案“世纪本色”酒吧的微信公众号,现正通过微信官方侵权投诉途径申请注销该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达县南外好莱坞娱乐会所并非系原告诉称的“世纪本色”酒吧的经营者,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