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69号原告:李洪维,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342号门面。
经营者:李世霞,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李洪维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洪维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
原告李洪维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