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9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同瑞美术文具批发部,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吉安里三期7号楼一楼,经营者宋同焕,女,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同瑞美术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