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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手机卖场、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2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手机卖场、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1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手机卖场。

负责人:吕树华。

被告: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手机卖场、被告大同市金为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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