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541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杰。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法定代��人:宋金利。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