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颍青路东段北侧。
经营者:臧晓萍,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