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1号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保利玫瑰湾26-902室A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雁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雁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杜雁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