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友家便利店,住所地: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
经营者:宁玉珍。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友家便利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