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52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李兆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